所得稅Q&A

Q1:如何計算所得的「年度」?

A1:所得年度是以給付年度計算,自1月1日至 12月 31日止,例如:12月薪資,新年度 1月給付,為新年度所得。

Q2:何謂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:居住者」與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:非居住者」?

A2:此題部份因不容易查覺所得人屬性,容易造成錯誤,故聘用單位於聘用時務必詳實瞭解情形,若經國稅局查獲,有應補稅額及罰款,即由聘用單位負擔,請小心。

1、下列兩種人係屬居住者:

(1)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。即在台設有戶籍,且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 31天;或在台設有戶籍,境內居住合計在 1天以上未滿31,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

(2)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,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(含)183(始日不計,末日計,入出境多次者,以實際居留天數累積計算)以上者,且每年需重新計算。

2、不屬前項所稱的個人,即為非居住者。例如

(1)本國人士在台已被戶政單位除戶(即在台無住所),且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未滿 183天者。

(2)本國人士雖設有戶籍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均無入境紀錄者。

(3)本國人士雖設有戶籍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居住未滿 31天,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非在中華民國境內。

(4)外籍人士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未滿 183天者。

3、所稱「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」,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、政治、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、職業、營業所在地、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,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:

(1)享有全民健康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。

(2)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。

(3)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、執行業務、管理財產、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、監察人或經理人。

(4)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。

Q3:給付各類費用如何扣繳所得稅?

A3:依給付的類別不同,扣繳率亦不相同(詳見常用各類所得扣繳稅率簡表

1.固定薪資:正式編制教職員工依照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」規定扣繳。

2.非固定薪資(各項補助費、獎金、津貼等):5%。

3.兼職薪資所得:5%。

4.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(含大陸人士、含本國人已除戶者):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%或 18%。本國人的所得稅單筆未達2,000元時,不必扣繳。外僑則須在給付時先預扣。

Q4:專題講演鐘點費9B與授課鐘點費 50之區分?

A4:

1.專題講演鐘點費

9B -執行業務基於委任關係。個人全年有 18萬元免稅額,超過18萬以上部份,須按10%扣繳率扣繳。(財政部規範較嚴)

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學校,聘請學者、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,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鐘點費(所得代號9B),可免預扣所得稅,但所得人結算申報全年綜合所得稅時,如與稿費、版稅、樂譜、作曲、編曲、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(學校舉辦之學術專題講座多歸類為薪資)等全年合計數,超過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部分,仍應課稅。

2.授課鐘點費

50 -薪資所得則屬僱傭關係。公私機關、團體、事業及各級學校,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、講習會,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,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,所發給之鐘點費,屬薪資所得(所得代號50)。

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(包括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講師、助教等)或教師身分者為限。如排定之講授課程雖名為專題演講,但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,有上課之性質者,仍屬薪資所得。

3.對於全年在台居留不滿183天的外僑,此項給付金額每次不超過新台幣 5, 000元者,不必預扣所得稅,但仍需申報所得。

Q5:非境內居住者請款時應配合事項

A5:應檢附郵局局帳號、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。

Q6:外籍人士在我國境內取得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?

A6: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令規定:聘雇外僑應逐年「檢視」居留證或護照簽證所載的居留期間,以是否滿183天為基準點,分別適用的稅率包括:比照本國人(居住者)或6%、18%。

(一)全年居住、停留合計滿183天(通常是在台灣工作或就學):適用本國人稅率5%扣繳。

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內(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)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 183天(扣除離境出差、旅遊、返鄉日數),屬於本國境內居住的個人(居住者),應依照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」第二條規定辦理扣繳。

(二)全年居住未滿183天:稅率 6%或18%扣繳。詳述如下:

本校的全月給付金額(包括短訪學者的單次總所得-不算機票費)在基本工資 1.5倍以下(小於NT$39,600元),稅率6%;全月給付金額大於NT$39,600元,稅率18%。

(三)每年重新計算居留日數,不可以跨年度合併累計。居住計算方式如下: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(始日不計末日計)(以下以給付薪資所得為例)

例一:外僑(及含被除戶之本國人)於105年 8月29日入境,至106年7月 31日出境:則 105年(124天)為非居住者(稅率18%),106年均未出境於7月3日之前薪資以 18%扣繳,至 7月3日以後為居住者時方以6%扣繳,於離境前須至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(稅款多退少補)。

例二:外僑(及含被除戶之本國人)於105年8月29日入境至107年6月30日出境,中途未出境,則105年(124天)為非居住者(稅率18%),106年(365天)為居住者,107年(181天)為非居住者(稅率18%)。

例三:外僑(及含被除戶之本國人)105年8月1日入境,於106年 1月 27日出境返鄉至2月 25日回台,則105年度在台居留僅153天,須以18%扣繳,106年度(若2月2 1080424版僅有28天),則 106年度須於7月31日才居滿183天,方可以6%扣繳。

【27天(1月)+3天(2月)+31(3月)+30(4月)+31(5月)+30(6月)+31(7月)=183】。

(四)各單位承辦人員於報支外籍人士所得時,請注意扣繳身分及不同的適用稅率,若承辦人未查證扣繳身分,容易造成外僑退稅時須辦理更正的困擾,國稅局如查獲,有應補稅額及罰款,即由承辦人負擔,請小心。

Q7:外僑如何退還預扣的所得稅?

A7:外僑(含僑生)離境前 14天或延期簽證或次年 2月中旬至 5月底,可帶護照或居留證、扣繳憑單(5月可向國稅局查詢全年所得),到居住地所轄稽徵所的外僑服務科辦理退稅,結算申報時可以申請「完稅證明」,做為辦理延期簽證及完稅證明使用。國稅局提供5年內的全年所得資料查詢服務,可持居留證向國稅局隨時查調。